昌吉招商承诺的补贴迟迟不兑现,企业怎么维权?

昌吉做企业的朋友打来电话,话里带着火气:当初园区招商说得挺好,落地给地、投产给补贴、用水用电有优惠,真把厂子建起来了,说好的补贴一拖再拖,找园区说在走流程,找州里说让等财政。这口气憋着,钱还能不能要回来?

直接回答:能要。招商协议中政府承诺给补贴、给扶持的部分,符合条件时属于行政协议。政府不兑现,属于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,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。依据是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、第七十八条,《行政复议法》(2023年修订)第十一条第(十三)项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7号,2020年1月1日起施行)。

一、补贴没到手,先分清这是什么性质的纠纷

不少企业主第一反应是“这事归法院民庭管”,其实不是。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一条明确: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,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,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。招商引资协议里,政府方承诺给地、给补贴、给优惠的部分,目的就是招商引资这个公共服务目标,实务中多数被认定为行政协议,纠纷走行政诉讼,不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。

宣传示例:昌吉某装备制造企业负责人马先生(化名)2023年与当地园区签署投资协议,园区书面承诺投产满一年发放设备补贴60万元,投产满15个月仍未兑现,律师梳理协议、会议纪要与政策文件后,已协助企业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。(本文案例均为脱敏宣传示例,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。)

二、维权有两条路: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

行政复议。2023年修订、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一条第(十三)项明确: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、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昌吉的企业,对州、市政府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行为,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。

行政诉讼。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被告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,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。企业可以直接起诉,也可以先复议再起诉。

走哪条路,要看作出承诺和拖延的主体是谁、在哪个层级,别把被告告错了。拿不准的时候,把协议和文件先给律师过一遍再定。

三、能要回什么?这几项都列得出来

按法释〔2019〕17号第十九条,政府未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: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,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;政府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,判决采取补救措施;给企业造成损失的,判决赔偿。企业按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、定金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

第二十条还有个实用的规定:政府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的,企业不必等履行期限届满,可以提前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“拖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表明,别让“快了、在批”把时机拖没了。

四、起诉或复议前,证据怎么准备

  • 投资协议、招商合同、承诺书——有没有、谁签的、承诺了什么;
  • 政府会议纪要、专题会记录、领导批示;
  • 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、招商手册、宣传资料;
  • 双方往来函件、邮件、微信记录;
  • 企业实际投入凭证:厂房建设、设备购置、招聘、社保、水电缴费。

特别注意法释〔2019〕17号第十条:被告(政府)对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。政府说“政策调整”“财政紧张”“不符合条件”,都要拿出依据,不是一句话就能把企业打发的。

五、常见问题

Q1:昌吉招商协议纠纷是民事还是行政?
涉及政府扶持义务、符合行政协议特征的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不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。

Q2:只是口头承诺,没签书面协议能维权吗?
口头承诺单独难作数,但有会议纪要、批复、公开文件佐证的,可以结合证据主张政府负有相应义务。

Q3:起诉或复议有没有时间限制?
对政府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,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(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十五条),越早固定证据越主动。

Q4:协议里约定了仲裁条款,还能起诉吗?
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,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(法释〔2019〕17号第二十六条),不影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
Q5:政府说财政困难、补贴发不了怎么办?
政府须对不履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;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、解除协议但未依法补偿的,依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可判决给予补偿。

Q6:赢了官司钱一定拿得到吗?
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后拒不履行的,企业可申请强制执行;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与审理,我们不承诺胜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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